谁帮我写个呼格案案例分析谢谢
司法被称为维系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失守则意味着人们随时可能遭受冤屈乃至更大的横祸。
一、案件发生时的背景:1996年,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严打。
“严打”行动一般都是由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挂帅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公安侦破为主力,重点“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
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办,“阅看预审档案材料,熟悉侦查过程,保证受理案件后能及时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以求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
“严打”时,一旦发生重大案件,公安还在侦查的时候,检察院批捕科就可介入,目的就是为了“快捕”。
其后的“快诉”顺理成章,案件几乎是不受监督的达到法院。
百科回答,快版权必究,未管比该经许可,声不得转载二、公安的过失——涉嫌刑讯逼供1996年4月9日,“公共女厕耍流氓杀人”发生,呼格吉勒图报案,被抓。
1996年5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呼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
报案人之一的闫峰,同样在警局接受询问,在当晚听到隔壁房间传出呼格吉勒图的声音。
“然后大概问到12点多左右,我就听见呼格吉勒图那个房间,发出桌椅剧烈挪动的声音,又听见呼格吉勒图痛苦喊叫的声音,感觉挺恐怖的。
”而正是在这48小时里,呼格吉勒图曾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交待了所谓的“犯罪经过”。
相应的,一篇报道《“4·9女尸案”侦破记》中警方称:“在审讯呼格吉勒图过程中,由于呼的狡猾抵赖,进展极不顺利……虽然呼格吉勒图极力想逃脱罪责,一直拖了两天才交待犯罪过程。
”过子小当利系几治华复,断选照引。
三、检察院的过失:当呼格吉勒图被从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他曾经把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全盘推翻,但呼格吉勒图的翻供并没引起检察院的进一步调查。
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按程序询问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称自己是无辜的。
和生九处共议装连,千层。
在这份合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明:“今日我说的满是真话,最开端在公安局讲的也是真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依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本来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马上放回家……”在叙述“当晚自个的违法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说:“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晓得,她本来已经死了,就从速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以后……猜的、估量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性……”笔录显现,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言语。
四、法院的过失:对于呼格吉勒图的犯罪证据,本来并不构成证据链,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就应该疑罪从无。
但在实践中,对于侦查笔录中记载的内容,法庭一般都给予认可。
这是因为法官同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力量,‘严打’又是针对社会治安恶化而展开,法官成为了潜在的控方,法官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裁判中倒向警察。
1996年5月23号,审判长苏明宣布: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判处死刑。
宣布死刑后,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五、律师的过失:庭审中, 辩护人本应该给法官一个反向的思考,给一个专业的法律意见,这样会使一个案件有很大变化。
可当年聘请的律师并未向法庭提出相关质疑,张娣律师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
另一个律师丁守君则一句话都没说。
就这样,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距离案发只有62天。
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仅61天。
严打之下的错位关系,造就了这样一起令人痛心的冤案。
若要对“严打”反思,就是无论怎样“严打”,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因为一旦突破这个框架,就是纵容公权力去违法,而这事实上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