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史示内容请注看明来知源府于百科回答(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主下度现表质位回认己再速,带断值划标却识引。
(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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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位置、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管理要求。
(三)实施方案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造型、形式、材料等要求。
利用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以及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无需编制实施方案。
第七条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不得随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突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应当在报批时就突破事项专题报告:(一)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三)跨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四)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编制的情形。
前款规定之外的实施方案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涉及突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区政府应当就突破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需要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减少户外广告点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设置规范和实施方案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以及实施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